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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中“八严格”
、“八项责任”、“七禁止”的内容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许可准入,把好源头关。
要严肃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责任。凡是未按规定受理许可准入申请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审查合格结论的,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凡是未履行证后监管责任,导致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要严肃追究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检验,未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未提请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区域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无证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活动。
要严肃追究无证查处不到位责任。对未及时发现区域无证生产行为,未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开展无证查处工作,未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取缔,致使区域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执法到位。
要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不到位责任。对执法中违规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其执法资格,清除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实施处罚,应当给予审诫罚而加施其他处罚,应当给予行为罚和财产罚而降低处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依法追究该执法机构、直接责任人以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 五)、严格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
要严肃追究辖区打假不到位责任。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早发现、早上报、早打击、早控制假冒伪劣生产源头,未提请当地政府协调整治本地区制假售假活动,导致区域性、规模性制假售假活动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效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要严肃追究安全监察不到位责任。对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而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不立即查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接到报告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检验检定管理,确保科学公证。
要严肃追究检验检定不到位责任。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政府监督检验检定工作中,以及生产许可、制造许可、食品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认证等发证检验工作中,不按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进行检验检定,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定报告,以不正当手段向委托方谋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坚决取消该机构的授权资质,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以及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严格扶优扶强把关,进一步加大质量建设力度。
要严肃追究区域质量建设不到位责任。对未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企业及产品质量状况,未积极履行服务企业、扶优扶强、服务政府职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以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责令禁止,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禁止乱发牌证。
(二)、禁止乱办班。
(三)、禁止乱收费。
(四)、禁止乱评比。
(五)、禁止乱执法。
(六)、禁止乱许可。
(七)、禁止乱摊派。
国家局打假责任制文件中的“五不放过”原则
一 、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
二、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
三、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
四、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五、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博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域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滨质监便字[2004]6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全面推行区域监管责任制,结合我局实际,在2003年《博兴县质监局区域监管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方针,摸清我县企业底数,摸清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需求,以及我局在标准、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业务工作方面的不足,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推动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尽快实现从抽样式向覆盖式转变,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我县发展经济环境,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区域监管工作由质量科牵头,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及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监管工作,指导区域监管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区域监管机构与有关科室、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作衔接,信息传递畅通;区域监管机构确定为稽查队,各科室及技术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参与;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机构、人员、装备进行有效的整合,监管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三、
区域监管机构职责
区域监管机构作为我局履行职责的骨干力量,将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职能有效集中,负责组织实施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监督检查,区域整治,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以及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调查、核实、调解等需要与企业直接接触的具体工作。重点是对食品、质监部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安全监察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调查。结合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开展本责任区内的企业及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和特种设备等情况调查,摸清责任区内的企业数量、规模,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和特种设备状况以及本责任区的特色等与企业相关的各种情况,同时,建立制假、售假“黑名单”,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2、指导。发挥优势,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帮助其联系有关部门培训企业质量检测人员、计量检定人员、标准审查员等,联系有关单位购买必要的检测设备等;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指导帮助有关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大力开展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推进实施名牌战略;
3、巡查。尽职尽责,对责任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责任区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行为。每次巡查都要填写《监督检查现场情况记录表》,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改正意见书,同时将情况形成材料归档。
4、整治。严厉打击责任区内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利益;要与当地政府、行政村密切联系,对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的行为制定出具体整治计划和方案,并抓好实施。
5、宣传。以责任区为单位,向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村、企业的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告知举报、投诉电话和有关的举报奖励制度,增强群众的质量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提高群众参与区域监管的积极性。发展群众义务监督员,同时积极向报社、电视台投稿,搞好信息报道和宣传工作。
6、报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有关领导,对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查明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的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报告。发现新增企业后,应立即进行企业档案填写并及时通知各科室应在一个月内对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7、抽样。实行抽检分离制度,由质量监管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定检计划内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抽取样品交质量科统一编号,统一送检。
四、 责任人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尽职尽责,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重点问题长期不能治理,不及时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在辖区内发生恶性、行业性、区域性的制售假冒伪劣案件及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2、未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不执行移交、移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的;
3、对本责任区内的企业状况不了解,未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区域内质量档案的调查、建档、动态管理的;
4、不执行办案规定和程序、办案质量不高,文书卷宗不规范,或出现错案、行政复议、行政败诉等错误,不能及时改正的;
5、未能有效地开展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实施名牌战略的,区域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
认证的企业而未取得的;
6、
应当及时报告而未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7、
对责任区内定检计划内的产品,监督不力及不能按期完成定检任务的。
8、不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指导,完不成规定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
出现以上情形,属于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错误的,依据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处理;造成法律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情况,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分别实行批评、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罚。因未履行职责,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单位点名批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失察、渎职责任,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区域划分
全县划分为三个区域:
一区为兴福镇;
二区为湖滨镇、曹王镇、店子镇;
三区为陈户镇、吕艺镇、博兴镇、庞家镇、乔庄镇、纯化镇;
六、考核及奖惩
1、
采取层层签署责任状的形式,由局长同第一责任人分别签订责任状,第一责任人同直接责任人分别签署责任状;
2、
根据责任状责任及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3、
区域监管责任人应明确岗位职责,按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经济指标考核办法挂钩。
4、
对各自区域监管工作得力,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
博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区域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刘恒山 局 长
副组长:周 力 副局长
赵建武 副局长
杨振杰 纪检组长
成
员:刘月雨 综合业务科科长
韩子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赵玉芹
办公室主任
王卫东
办公室副主任
李雁冰
稽查一科科长、质检所所长
张连军
稽查二科科长
薛 平
稽查三科科长
李军波
稽查四科科长
王海生
计量所所长
卞从文
监督与法制科副科长
区域监管工作参与机构职责划分
一、执法与打假责任:所辖区域内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若在所辖区域内出现区域性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执法与打假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
质量管理责任:所辖区域内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有关委托检验、服务企业等工作。若在所辖区域内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
计量管理责任:所辖区域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强检计量器具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以及定量包装、服务企业等工作。若在所辖区域内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计量管理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标准化管理责任:所辖区域内的标准化管理、服务企业等工作。若在所辖区域内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标准化管理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安全监察责任:所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若在所辖区域内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而发生责任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监察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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